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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白衣客卿

[完结剧集] 【中二刑侦剧】无罪辩护(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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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官-范思辙 发表于 2019-12-13 00:48
律师帅哥此言差矣,刘主任这么资深,都中了凶手造假的圈套,说明这个尸体当真不是一般的尸体。就得我们言云 ...

那么请问控方,你是如何推翻刘主任的鉴定结果的?
真相?我没有兴趣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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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反对!”

打开一份档案,说明道:“在公检法记录中有明确说明,法医提供了比较权威的检验结果,死者死亡为窒息性死亡的可能性比较大,在被灌入腐蚀性液体之前就已经死亡。

方才辨方律师提出了补充,关于言法医的业余鉴定这一点,我认为辨方律以偷换概念的形式,试图以言法医专业水平为由,否认尸检报告的真实性,我表示强烈反对。

公检法记录可以证明,这份尸检记录,是言法医提供的权威的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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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01: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顾小北 发表于 2019-12-13 01:01
那么请问控方,你是如何推翻刘主任的鉴定结果的?

这你就问错人了,不过既然你诚心诚意的发问了,我就大发慈悲地告诉你。小冰冰,来,告诉他,你是怎么看出是死后毁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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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对方的质疑,本是无奈一笑,半年前那件事,本就是自己职业生涯中的一个污点,洗不掉也不必洗,权当成长路上要交的学费,但是……
“业余鉴定?”嘲讽的翘翘嘴角,“辩方这位律师,请你解释一下何为业余鉴定?即使半年前我有过一次被处分的经历,但我依旧是有正规法医执照的人,所以由我开出的尸检报告,也属正规司法报告,这一点上,请你不要偷换概念。
至于与本案无关的其他案件,如无必要,也请不要强行关联到本案上来,还请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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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官-白祁 发表于 2019-12-13 01:08
“我反对!”

打开一份档案,说明道:“在公检法记录中有明确说明,法医提供了比较权威的检验结果,死者死 ...

权威,并非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司法鉴定,是侦查警官委托一名“好友”进行鉴定,这份证据本身的来源就该受到质疑,何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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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官-范思辙 发表于 2019-12-13 01:08
这你就问错人了,不过既然你诚心诚意的发问了,我就大发慈悲地告诉你。小冰冰,来,告诉他,你是怎么看出 ...

那刘主任,也用自己的鉴定结果,反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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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律师-顾小北 于 2019-12-13 01:36 编辑
法医-言云冰 发表于 2019-12-13 01:20
对对方的质疑,本是无奈一笑,半年前那件事,本就是自己职业生涯中的一个污点,洗不掉也不必洗,权当成长路 ...

(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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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2-13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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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理应该是越查越明,任何案件不管经过多久,都会有新的证明不断出现, 怎么能仅以刘主任的鉴定结果为准呢?法官大人,控方申请更新尸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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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理会对方律师的说辞,抬头看向法官和众位陪审员,“还请各位回归本案。其实我和刘法医的尸检报告,内容大体相同,不一致的仅在于尸体被灌入强腐蚀性液体的时间上。
大家知道,活人具有吞咽能力,被灌入刺激性液体时,受害者若是活着,不论他是意识清醒还是处于昏迷状态,都会进行吞咽行为,这是正常人都有的条件反射,而存在吞咽行为,就不会只有极少量的腐蚀性液体留存在上咽喉处、气管、食道却不深及肺部和胃部。
经过检验,不论是我还是刘法医,都未曾检测到死者的肺部和胃部有过接触到腐蚀性液体的痕迹,可以断定的是,灌入液体时受害者已经完全失去吞咽能力,也就不可能是因为被腐蚀了气管而造成因无法呼吸导致死亡。
所以我方的观点是,凶手是在受害者死后强灌化学液体的。至于其目的,有可能是在掩盖死者真正的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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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顾小北 发表于 2019-12-13 01:21
权威,并非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司法鉴定,是侦查警官委托一名“好友”进行鉴定,这份证据本身的来源就该受到 ...

见辩方律师回应自己,盯着对方的脸,久久说不出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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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01: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官-白祁 发表于 2019-12-13 01:33
见辩方律师回应自己,盯着对方的脸,久久说不出话来。

喂,翻花痴不要在庭上啦,结束后我陪你去搭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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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顾律师,我好像在哪里见过你。”绕道辨方席位,递给了辩方律师一张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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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01: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言法医在专业上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为什么死者是在死后才被灌入化学液体。按照我国的国情,我们比较在乎事实本身,不太在乎程序正义。顾律师坚持程序,可能是从别的时空穿越来的,还不太适应我国的国情,情有可原,啊,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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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官-范思辙 发表于 2019-12-13 01:38
喂,翻花痴不要在庭上啦,结束后我陪你去搭讪啊?

“我反对。”

“此刻,我正在思考如何将自己的想法用语言表达出来。法庭是庄严而神圣的,请检察官不要解读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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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3 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律师-顾小北 于 2019-12-13 02:03 编辑
法医-言云冰 发表于 2019-12-13 01:31
不理会对方律师的说辞,抬头看向法官和众位陪审员,“还请各位回归本案。其实我和刘法医的尸检报告,内容大 ...

您的那份鉴定报告中提出:口腔被灌入极少量高腐蚀性液体,口腔,喉部、气管与食道大面部灼伤肿胀,但认定为死后伤,食道气管无其他异物。
口腔或者是食道中的伤痕,您并没有鉴定结果(即:无生活反应)也就是说,您的能力或专业设备并不能够鉴定出无生活反应的鉴定结果,造成无法辨别是生前或是死后伤。只是凭自己经验做最后的判定为死后伤。

因此辩方质疑你的鉴定结果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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