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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结剧集] 【法庭辩论剧】无罪辩护(庭审第一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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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回合 具体流程:法官(审判长)宣布开始并宣布法庭纪律
                               公诉人宣布起诉书及其起诉意见,提交人证物证,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报告(警官、法医可出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律师陈述发言(可同时进行)
                               法庭辩论,双方根据已经掌握事实阐明自己的观点与意见,驳斥对方观点,在此阶段双方在同一时间分别只能有一名证人出场,三方都可询问,

                        具体流程由法官控制,开庭时间11日下午两点到12日中午十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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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1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占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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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铁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张书茗故意杀人一案,由我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团成员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在宣布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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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W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张书铭,女,28岁,中专学历,夏日荷花酒店保洁科科长。CE86年5月27日因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减刑,于CE89年8月1日出狱。

本案由W市公安局刑侦四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于CE91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CE91年7月16日22点30分左右在酒店1层楼梯间与被害人H国华侨文森特发生激烈口角和肢体冲突。因怀恨在心,被告人于22点30分至23点之间将被害人用乙醚迷晕后,捆住手脚,掳至酒店B1层废弃化学品仓库,并在仓库中用高浓度腐蚀性化学液体泼其面部,将其残忍杀害。被告人行凶后为脱罪,在23点至次日0点之间,用保洁车将尸体转移至406房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店巡查员在22点30分左右见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在酒店1层楼梯间内激烈口角和肢体冲突,证明被告人有杀人动机。
2、法医检验出被害人死前手脚腕部压迫性出血,有束缚捆绑迹象,体内检测出少量乙醚成分,死因为灌入高腐蚀性化学品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证明被害人是在遭非法拘禁后被化学品杀害。
3、在死者身上,发现大量与被告人DNA相符的毛发,证明被告人曾与被害人有长时间大面积的身体接触,为被告人曾搬运昏迷的被害人提供证据。
4、结合尸检和证人证言,被害人死亡时间在22点30分至23点之间,被告人无不在场证明。
5、仓库地面有高浓度腐蚀性液体残留,并在现场提取到死者的毛发与皮屑。仓库平时上锁,被告人拥有钥匙。证明仓库为第一案发现场,且被告人有能力自由出入。
6、 仓库中保洁车上的破旧防水布含被害人的毛发和身体组织,证明保洁车是将尸体从第一现场仓库转移到第二现场406房间的工具。保洁车只有被告人有权从保洁间调配,证明了被告人是尸体转移工具使用者的唯一性。酒店服务员李丽华在17日0点多看到被告人使用尸体转移工具保洁车,并进入第二现场。
7、被告人经审讯后承认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杀人手段残忍,拘禁、杀害、转移现场过程冷静周密,逮捕后俱不配合警方调查,认罪后俱不交代犯罪细节,可见其为主观故意,不存在激情杀人,且并无悔过表现,情节严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W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思辙
了CE9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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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1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尸检报告

  死亡时间七月十五日晚九点至十一点之间。
  面部以及躯干部位被高腐蚀性化学品高度灼伤,已无生活反应。
  手脚腕部压迫性出血,有束缚捆绑迹象,生前伤。
  无法辨别脸部其他损伤。
  颈部血管未受压迫或者损伤,脊椎与脊髓未有损伤迹象。颈部无缢沟或勒沟,无深层组织损伤。
  胸部与腹部无外力挤压伤。
  有肺气肿现象,无积水,多脏器淤点性出血。
   体内检测出少量乙醚成分。
   口腔被灌入极少量高腐蚀性液体,口腔,喉部、气管与食道大面部灼伤肿胀。食道气管与其他异物。
   
   结果认定:强行灌入高腐蚀性化学品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市局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法医   刘某某


以上为官方认可结果,如无其他异议可作为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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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辩护人对市局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法医刘某某出具的尸检报告无异议。”
真相?我没有兴趣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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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律师-顾小北 于 2019-12-11 17:52 编辑

关于张书茗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君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书茗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书茗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就本案公诉罪名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张书茗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书茗不符合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规定,即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故意杀人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内容1、行为人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客观要件)→2、行为人主观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主观要件)→3、被害人死亡(危害结果)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1、关于是否行为人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一)本案在案证据中,被告人张书茗供述及证人口供,被告人其从未有实施过杀人的行为。
根据证据显示,被害人文森特的死亡时间为:晚上九点至十一点之间,死亡原因系窒息死亡(即非中毒等慢性死亡。)由此可见,杀害被害人导致其死亡的时间应当控制在晚上八点后至十一点前。通过被告人张书茗供述及经理、保洁员、酒店巡查员的陈述可知,被害人文森特于十点半左右仍然在于被告人张书茗交涉。其死亡时间应可判断为十点半以后至十一点之间,而被告人张书茗在十点四十时,于一楼宴会厅处理纠纷,直至十一点后方离开。所以被告人张书茗无任何犯罪时间即无法实施杀人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张书茗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 被告人张书茗第十八次供述系非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被告人张书茗陈述,最后一次的供述和之前的完全不同,认罪只是因为那次审讯的时间太久了。
结合被告人张书茗前十七次相同的讯问笔录,辩护人有理由相信我被告人曾经受到过疲劳审讯的刑讯逼供行为。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被视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再者,对于第十八次审问,被告人从头至尾都无法描述出是如何杀害被害人文森特的过程,亦无任何辅助证据证明被告人杀害文森特(第一现场无张书茗任何痕迹)。我国虽无疑罪从无原则,但根据证据法的高度盖然性,凭空臆想的话亦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书茗无作案时间,无犯罪事实,未实施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关于行为人主观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被告人张书茗与文森特初次相识,非亲非故,亦非生意伙伴。无任何犯罪动机。至于酒店巡查员曾供述称其与被害人正在进行激烈争吵。辩护人认为该判断有失偏颇。
该巡查员称“我的距离也是比较远,听不清楚。”距离远意味着看到听到的事件会模糊,不能全然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辩护人认为该巡查员的证人证言仅仅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曾因商谈而在一楼楼梯间逗留,无法证据双方有过激烈争吵,亦非被告人张书茗杀害文森特的依据或犯罪动机。所以被告人主观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二、被告人张书茗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W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确认涉嫌非法拘禁罪系由于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怀恨在心遂用乙醚迷晕,捆住手脚,用高浓度腐蚀性化学液体泼其面部,将其残忍杀害。
该犯罪从始至终只有一个实行行为,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根据相关法律理论,行为人具有一个犯意表达(即只有杀人的故意,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所危害的也只是一个法益,应当认为其构成一罪非数罪。而起诉书中的行为人的捆绑则是杀害他人生命的手段,并不能单独定罪。
就比方说拿刀杀了一个人,没死,又捅了一刀,你不能说他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因此,被告人张书茗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书茗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观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不予采纳。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判。
    此致
W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君合律师事务所
顾小北 律师
                               CE91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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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林贞烈对法官鞠了一躬,才端正地坐到陪审席上。

听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觉得起诉理由十分充足,也觉得被告的手段有些残忍,忍不住看了眼被告,啧啧,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啊,看上去这么人畜无害的小姑娘……

但听了律师顾小北的发言,顿生疑惑,如果律师所言均能得到证实,那起诉书所说将全部驳回。

蹙了蹙眉,想听听检察官还有没有其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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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请双方提供证据或传唤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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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叫张书铭,在夏日荷花酒店杀人案中,我只是在昔日荷花酒店打工的一个普通打工人员,我的工作职责是在夏日荷花酒店负责保洁工作,与死者并不相识。
请求给我一个机会,还我清白。
谢谢你们!
张书铭
CE91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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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1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听完律师顾小北的辩护意见,向他偷去崇拜的眼神)
整个犯罪过程分为三部分:1、被告将文森特被迷晕捆绑至仓库;2、被告杀害文森特;3、被告转移尸体至406房间
律师帅哥说第一部分不能单独定罪,但没有对这犯罪行为本身予以驳斥;对第二部分,死亡时间和被告的不在场证明将成为焦点;第三部分,律师帅哥选择回避,只字未提。
我们不妨就从本案最清晰的第三部分开始,被告在12点前用保洁车将文森特尸体从仓库运往406室,用万能门卡刷开406的门。
出示证据:保洁车上破旧防水布上的毛发与身体组织属于死者。
请问对保洁车是死者尸体的搬运工具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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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律师-顾小北 于 2019-12-11 16:15 编辑

“保洁车是否是死者尸体的搬运工具,辩护人认为与被告人无关,因此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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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请李丽华女士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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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范思辙 发表于 2019-12-11 16:18
现在请李丽华女士出庭作证。

李丽华:哎,来了,小同志,说真的,我认识你爸,你爸是不是说相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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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客卿 发表于 2019-12-11 16:21
李丽华:哎,来了,小同志,说真的,我认识你爸,你爸是不是说相声的? ...

大姐,您认错了,我爸范建是财政部部长,我是正儿八经的官二代。
请您描述一下,当晚12点您在406房间门口看到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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